【宋啟瑞】評論
嘉義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民國 102 年 03 月 08 日 修正)第 4 條身障生就讀之普通班應依學生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優先適性編班及排課,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並應安排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前項安排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議通過。第 5 條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課發會)應納入特殊教育教師代表,以利身障生所需課程之規劃。特推會審議之特殊教育課程,應送課發會審查。第 9 條就讀普通班身障生之成績評量,應視其個別需求,衡酌身障生之學習優勢管道,採行多元評量,其成績計算應予彈性處理,必要時得提供點字、錄音、報...
【陳恩恩】評論
身障生的編班與排課應是「特推會」才對喔~!!
【飁草】評論
並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