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起訴主張乙與甲訂立某買賣契約,應依約將買賣標的物 A 地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甲,但因乙曾爭執系爭契約之有效性,而甲已給付定金新臺幣 500 萬元,甲乃於起訴狀上為先位聲明:「乙應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備位聲明:「乙應返還甲新臺幣 500 萬元」。若一審法院認為甲先位請求有理由、備位請求無理由,而判決:「乙應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若僅乙提起上訴,而二審法院認為甲之先位聲明應無理由時,二審法院得否就甲於一審中備位聲明所受一審判決為審理裁判?(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25384
統計:A(55),B(28),C(1265),D(1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戶籍法規

用户評論

【用戶】張燕盈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用戶】R&C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戶籍法第16條規定

【用戶】connie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戶籍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原有戶籍人民遷出國外,持憑外國護照入境,不得為遷入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