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公務員懲戒法中有關公務員停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刑事判決確定,受褫奪公權宣告者,當然停職
(B)懲戒法院認為被付懲戒人違失情節重大者,得裁定其停職
(C)移送懲戒案件之主管機關認為所屬公務員違失行為有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得依職權 將其停職
(D)監察院自行發現或接受主管機關送請審查,認為公務員違失情節重大時,得命主管機關將其停職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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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Decade】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第 5 條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看完整詳解

張榮珍】評論

公務人員停職可分為「當然停職」、「先行停職」和其他。

tuohuan】評論

公務員逞戒法第4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公務員逞戒法第5條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前項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懲戒法庭第一審所為第一項之裁定,得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