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甲喪偶,有子女乙、丙、丁三人。乙有子女戊、己二人。丙有一子庚。乙先於甲死亡。甲死亡後,丙、己依法拋棄繼承。下列關於應繼分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丁、戊、庚各三分之一
(B)丁、戊各二分之一
(C)丁三分之二、戊三分之一
(D)丁、庚各五分之二、戊五分之一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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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 第 1140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釋字第 57 號解釋文: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所謂代位繼承,係以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為限。來文所稱某甲之養女乙拋棄繼承,並不發生代位繼承問題。=>乙先於甲死亡,戊己可主張代位繼承,惟己依法拋棄繼承,丙拋棄繼承,丙之子庚不得主張代位繼承,故繼承人剩戊與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