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丙子丁女。丙未婚,收養辛;丁與戊男結婚,育有己子庚女。下列何種收養關係為民法所許可?
(A)甲收養戊
(B)丙收養庚
(C)甲收養庚
(D)甲收養辛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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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 第 1073-1 條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C)(D)直系血親。二、(A)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