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 第 1073-1 條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C)(D)直系血親。二、(A)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