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舉訴訟採二審終結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大法官認為:
(A)侵害訴訟權
(B)確定判決應否設有再審之程序,屬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疇
(C)選舉、罷免為公法上之權利,其爭議之處理,不應與民事訴訟有別
(D)再審係為救濟原確定判決之認定事實錯誤而設,故選舉訴訟亦應設有再審程序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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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評論

釋字 442號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

Evanny Chang】評論

釋字第442號[★★★★] ...

allen31c】評論

釋 442  ★16★★★★★★★★★,...

嗡!阿惹巴雜拿底~ All】評論

釋字442 號解釋文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及相關程序,立法機關自得衡量訴訟性質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選舉訴訟採二審終結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係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圍,符合選舉訴訟事件之特性,於憲法保障之人民訴訟權尚無侵害,且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亦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