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非土地徵收制度在憲法上應遵守之要求?
(A)土地徵收須有法律依據
(B)徵收土地須基於公益之理由
(C)須以市價補償土地所有權人
(D)徵收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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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沒有退路】評論

須以土地徵收公告.....看完整詳解

小威】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 第 30 條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Aimee Kung】評論

單純從釋字切入來看的話,土地徵收制度應依法給予合理補償才符合憲法第15條人民財產權之保障:(C) 須以市價合理補償(且須盡速發給)土地所有權人J732理由書(節錄)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本院釋字第四00號及第七0九號解釋參照)。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亦為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所明定。又人民居住自由亦屬憲法第十條保障之範圍。國家徵收人民土地,不但限制人民財產權,如受徵收之土地上有合法居住者,亦嚴重影響其居住自由。徵收人民土地除...

適當努力,希望明年上榜】評論

這題有被都更過的應該都知道是非常小氣的公告價,不是市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