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青】評論
釋字228: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看完整詳解
【芬妮】評論
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有審判或...
【適當努力,希望明年上榜】評論
這題不用看到釋字,題目已經說合憲,但要知道這條是什麼,我覺得記法條有點強人所難了第 13 條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明顯就是要追究公務員執行勤務的侵權行為,阿如果不知道13條是什麼那根本沒辦法選麻(╯°Д°)╯ ┻━┻或是出題者立意是要大家用刪去法選答案B 允許各種訴訟不用有再審制度,但要有救濟機會,最後陳述機會;例如以前的公懲會(現在叫懲戒法院,現在有二審了),入境限制拘留等程序(15天後才要法院同意)等...C 是再說國家賠償法為第二次權利救濟,不可能避免上訴制度故C不對D 本來就是訴願->行政訴訟無效後才進到國家賠償法,沒有紊亂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