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司法院釋字第 228 號解釋認定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規定合憲,主要係根據下列何種理由?
(A)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係針對審判與追訴職務之特性所為之特別規定,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
(B)因為各種訴訟法均設有再審制度
(C)避免人民捨棄上訴與再審制度,一味尋求國家賠償,將導致國家無法負擔
(D)由國家賠償法院重審原判決,將紊亂審級制度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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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青青】評論

釋字228: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看完整詳解

芬妮】評論

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有審判或...

適當努力,希望明年上榜】評論

這題不用看到釋字,題目已經說合憲,但要知道這條是什麼,我覺得記法條有點強人所難了第 13 條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明顯就是要追究公務員執行勤務的侵權行為,阿如果不知道13條是什麼那根本沒辦法選麻(╯°Д°)╯ ┻━┻或是出題者立意是要大家用刪去法選答案B 允許各種訴訟不用有再審制度,但要有救濟機會,最後陳述機會;例如以前的公懲會(現在叫懲戒法院,現在有二審了),入境限制拘留等程序(15天後才要法院同意)等...C 是再說國家賠償法為第二次權利救濟,不可能避免上訴制度故C不對D 本來就是訴願->行政訴訟無效後才進到國家賠償法,沒有紊亂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