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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8 條行政程序法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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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務部指出,本法施行以來,相較於制...
【用戶】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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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第 154 條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二、訂定之依據。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這一條不是 「使人民參與法規審議」 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