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甲為作曲家,接受乙唱片公司出資聘請,創作一首歌曲(以下簡稱為 A 音樂著作)。甲乙間並未以契約約定 A 音樂著作的權利歸屬。關於甲受乙聘請完成的 A 音樂著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以甲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乙享有
(B)應以甲為著作人,且著作財產權歸甲享有,但乙得利用該著作
(C)應以乙為著作人,且著作財產權歸乙享有
(D)應以乙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甲享有,乙僅得利用該著作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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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狸貓】評論

「出資聘請」不是僱傭關係要適用著作權法第12條I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看完整詳解

yoyo (111消特已上】評論

這題很明顯在講前年原蘇打綠主唱青峰跟東家的爭議

Ching0_0】評論

第11 條 (受雇人之著作權歸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