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致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多久期間內查明退還?
(A)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一年內
(B)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
(C)納稅義務人申請退稅之日起一個月
(D)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之日起五年內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75537
統計:A(15),B(408),C(10),D(3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適用法令錯誤之退稅、稅捐保全方式、稅法所稱「核課期間」之意義及如何計算?

用户評論

【用戶】rose66166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二十八條 (退稅 )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前二項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本條修正施行前,因第二項事由致溢繳稅款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前項情形,稅捐稽徵機關...

【用戶】rose66166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二十八條 (退稅 )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前二項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本條修正施行前,因第二項事由致溢繳稅款者,適用修正後之.....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