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關於抵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抵銷為單獨行為
(B)無擔保之債務與有擔保之債務,彼此不能主張抵銷
(C)因過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不得主張抵銷
(D)抵銷為法定債之消滅原因,當事人間不得以特約禁止抵銷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70238
統計:A(237),B(36),C(111),D(4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收養、抵銷

用户評論

【用戶】準列車長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民法334條第1項規定,抵銷,乃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已屆清償期時,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之一方意思表示。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能抵銷者,不在此限。←選項(D)當事人得約定禁止抵銷 第335條第1項前段,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選項(A) 最高法院 26 年度渝上字第 450 號判例:「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但書所謂,依債務之性質不能抵銷者,係指互相抵銷即反於成立債務之本旨者而言,以有擔保之債務與無擔保之債務互相抵銷,並不反於成立債務之本旨。原判決謂有擔保之債務與無擔保之債務,依其性質不能抵銷,其見解未免錯誤。」←選項(B)

【用戶】Laspe Tusstal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故意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C)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民法339條參照)。所以選項C錯誤。(D)抵銷依其產生的根據不同,可分為法定抵銷與合意抵銷。  1、法定抵銷  法定抵銷是指具備法律所規定的條件時,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為的抵銷。 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雙方的債權按同等數額消滅的權利,稱為抵銷權,屬於形成權。通常所說的抵銷即是指法定抵銷。  2、合意抵銷  合意抵銷又稱為契約上抵銷,是指依當事人雙方的合意所為的抵銷。合意抵銷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的,其效力也決定於當事人的約定。民法334條第1項規定,抵銷,乃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已屆清償期時,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之一方意思表示。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能抵銷者,不在此限

【用戶】準列車長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民法334條第1項規定,抵銷,乃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已屆清償期時,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之一方意思表示。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能抵銷者,不在此限。←選項(D)當事人得約定禁止抵銷   第335條第1項前段,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選項(A.....

【用戶】岫湘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C)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民法339條參照)。所以選項C錯誤。(D)抵銷依其產生的根據不同,可分為法定抵銷與合意抵銷。  1、法定抵銷  法定抵銷是指具備法律所規定的條件時,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為的抵銷。 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雙方的債權按同等數額消滅的權利,稱為抵銷權,屬於形成權。通常所說的抵銷即是指法定抵銷。  2、合意抵銷  合意抵銷又稱為契約上抵銷,是指依當事人雙方的合意所為的抵銷。合意抵銷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的,其效力也決定於當事人的約定。民法334條第1項規定,抵銷,乃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已屆清償期時,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之一方意思表示。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能抵銷者,不在此限

【用戶】王熊熊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彙整各位提供者之資訊(A)第335條第1項前段,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 正確(B)最高法院 26 年度渝上字第 450 號判例:「民法第334條但書所謂,依債務之性質不能抵銷者,係指互相抵銷即反於成立債務之本旨者而言,以有擔保之債務與無擔保之債務互相抵銷,並不反於成立債務之本旨。原判決謂有擔保之債務與無擔保之債務,依其性質不能抵銷,其見解未免錯誤。」(C)民法339條,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D)抵銷依其產生的根據不同,可分為法定抵銷與合意抵銷。(1)法定抵銷:是指具備法律所規定的條件時,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為的抵銷。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雙方的債權按同等數額消滅的權利,稱為抵銷權...

【用戶】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C)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民法339條參照)。所以選項C錯誤。(D)抵銷依其產生的根據不同,可分為法定抵銷與合意抵銷。  1、法定抵銷  法定抵銷是指具備法律所規定的條件時,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為的抵銷。 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雙方的債權按同等數額消滅的權利,稱為抵銷權,屬於形成權。通常所說的抵銷即是指法定抵銷。  2、合意抵銷  合意抵銷又稱為契約上抵銷,是指依當事人雙方的合意所為的抵銷。合意抵銷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的,其效力也決定於當事人的約定。民法334條第1項規定,抵銷,乃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已屆清償期時,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之一方意思表示。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能抵銷者,不在此限

【用戶】王熊熊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彙整各位提供者之資訊(A)第335條第1項前段,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 正確(B)最高法院 26 年度渝上字第 450 號判例:「民法第334條但書所謂,依債務之性質不能抵銷者,係指互相抵銷即反於成立債務之本旨者而言,以有擔保之債務與無擔保之債務互相抵銷,並不反於成立債務之本旨。原判決謂有擔保之債務與無擔保之債務,依其性質不能抵銷,其見解未免錯誤。」(C)民法339條,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D)抵銷依其產生的根據不同,可分為法定抵銷與合意抵銷。(1)法定抵銷:是指具備法律所規定的條件時,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為的抵銷。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雙方的債權按同等數額消滅的權利,稱為抵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