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賢翰】評論
第 16 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 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 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
【林姿儀】評論
可是他只是「享有權利」,而沒有義務耶,這題是不是該送分?
【永福橋流浪者】評論
教師法第四章(第16、17、18、18-1條)權利義務(A)第16條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第17條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