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根據「教師法」規定,下列有關我國教師權利義務的敘述,何者正確?
(A)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及進修等,既是教師權利,也屬教師義務
(B)教師不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C)教師在自由心證下得視情況透露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D)教師享有自行決定是否擔任導師之權利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15723
統計:A(4770),B(137),C(97),D(205),E(0)

用户評論

唐賢翰】評論

第 16 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  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  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

林姿儀】評論

可是他只是「享有權利」,而沒有義務耶,這題是不是該送分?

永福橋流浪者】評論

教師法第四章(第16、17、18、18-1條)權利義務(A)第16條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第17條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