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下列何種機關之行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對相關人員所提起之復審,應不予受理?
(A)警察人員向服務機關申請核定超時服勤加班費,遭服務機關拒絕
(B)國中校長涉營養午餐弊案,因違法失職情節重大,遭市政府停職
(C)公務員在辦公室對長官咆哮,嚴重影響辦公秩序,核予記申誡 2 次
(D)公務員涉嫌圖利罪經偵查起訴,申請因公涉訟輔助費用而遭否准

參考答案

答案:B,C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4),B(6),C(11),D(6),E(0)

用户評論

國考安陵容】評論

第一個解析:當公務人員遭長官依法記申誡時,試問該被申誡者如何救濟自己權益呢?答:依「不服內部管理措施」之救濟流程,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訴;故自無復審之救濟手段。若該被申誡者誤向保訓會提出復審時,保訓會應以非其主管事則為理由,對該申請者所提出的複審申請,予以不受理。第二個解析:公立學校之校長或教師到底是「公務員」還是「公務人員」?答:〈1〉依據公務員服務法,公立學校之校長和教師皆適用。〈2〉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公立學校之校長和教師皆不適用。〈3〉理由:兩者屬不同法律,立法過程中牽涉不同的參與者、時空以及資訊;故在         認定資格的定義上有不同步情況,實屬情理。以及資訊;故在認定身分的定義         上有不同步情況,實屬情理。

Chan Kai An】評論

13F 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andrew18011】評論

關於公立學校校長得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提出申訴疑義。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86.5.23(86)公保字第01116號函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及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二、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及依法任用之人員。三、機關組織編制中依法聘用(任)、僱用人員。」依上開規定,各級公立學校編制內人員中,僅「職員」始有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或準用。復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公立各級學校校長、...

沈靜文】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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