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靜文】評論
停止: 原本沒有後來有解除:原本有後來沒有
【Verna】評論
參考樓上摩友的解析,請問(B)為什麼不是解除條件呢?主管機關允許外籍學生於臺灣居留——准解除條件:打工一旦打工(解除條件成立)原先「准」的行政處分就變成「不准」允許居留的行政處分失其效力
【七里唦】評論
附停止條件的行政處分: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例如:行政處分如附有「完成防火設備,始得開始對外營業」。)附解除條件的行政處分:條件成就時,就失其效力。(例如:主管機關准工程公司僱用外籍工人,附帶規定,如因故停工或於該工程完成百分之八十進度時,外籍工人均應解僱遣返。)負擔與條件不同之處在於:對負有負擔者,行政機關得強制其履行,但條件沒有所謂強制實現。
【Chenyiching17】評論
A不同時發生:停止條件---由無效變有效解除條件---由有效變無效(記:常說"解除"婚姻關係,其有效婚姻關係變無效!)B同時發生:負擔---生效同時有負擔得做(同時有苦有甜)記法:VA一發來就有效的有:解除和負擔!而停止一發來未有效,要達到條件才能到手(如:把妹要努力追求討好!才能到手!把原本的限制拒絕給ko掉)各題應更改為:(A)主管機關要求於核發建築執照前必須確定廢土棄置場址,此為解除條件VA一下來未生效, 確定廢土棄置場址後,條件符合,停止限制,故VA生效!=停止條件(由無效變有效)(B)主管機關允許外籍學生於臺灣居留但附加不得打工,此為停止條件 =負擔(C)主管機關依法通過環評審查結論,但附加必須定期對於工廠周遭一定範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