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定】評論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 、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 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 號。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六、預算及決算書。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
【Ain't no suns】評論
這題考超級細的..好險在考前寫到這一年的考古題
【Kaori Yamazak】評論
第 7 條 n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n:n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n 、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nn第 8 條 n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n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n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政府資訊,應採前項第一款之方式主動公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政府資訊,應採前項第一款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