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企業與員工約定離職 2 年內不得受僱於競爭產業之「競業禁止條款」,涉及員工之何種權利?
(A)言論自由
(B)工作權
(C)遷徙自由
(D)人身自由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91583
統計:A(22),B(12958),C(40),D(48),E(0)

用户評論

井底之蛙】評論

所謂「競業禁止條款」,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所發布之「競業禁止手冊」定義為「事業單位為保護其商業機密、營業利益或維持其競爭的優勢,要求特定人與其約定在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之一定期間、區域內,不得經營、受僱或經營與其相同或類似之業務工作」而言。簡單的說,就是「禁止」員工於離職後一定期間內,從事與雇主「相競爭同業」之條款(約定)。資料轉錄:台灣法律網目前針對競業條款,有有效論與無效論的正反兩方不同的見解。因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1990年作出解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九勞資二字第○○三六二五五號函:「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