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定】評論
國賠法第8條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呈】評論
到了2018一樣掉入陷阱
【Lillian Wu】評論
2018 掉入陷阱,一開始還懷疑是答案出錯。
【937 Joy】評論
1.民眾對國家: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2.國家對故意重大過失的金錢求償權:第二條第三項((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第三條第二項((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及第四條第二項((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之個人有求償權。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