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國家賠償事件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損害原因應負責任之人之求償權,自何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知有損害時起
(B)自損害發生時起
(C)自支付賠償金之日起
(D)自國家賠償訴訟確定之日起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35494
統計:A(3020),B(464),C(2226),D(351),E(0)

用户評論

淡定】評論

國賠法第8條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

到了2018一樣掉入陷阱

Lillian Wu】評論

2018 掉入陷阱,一開始還懷疑是答案出錯。

937 Joy】評論

1.民眾對國家: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2.國家對故意重大過失的金錢求償權:第二條第三項((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第三條第二項((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及第四條第二項((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之個人有求償權。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