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ja】評論
修法了第二十一條(國營鐵路之主要業務、附屬事業)
第 21 條
修法了第二十一條(國營鐵路之主要業務、附屬事業)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 一、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二、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三、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 四、.....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