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evin Li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刑法第 47 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下列何種情形,屬於累犯? (A) 受感化教育執行完畢,2 年後殺人 (B) 受徒刑執行完畢,1 年後過失致人於死 (C) 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4 年後竊盜 (D) 在外國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3 年後在國內殺人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 101年四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答案:CA.第47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感化教育(刑86)屬於保安處分,有期徒刑以上應係指刑法第33條前三款: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