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解釋名詞(每小題 10 分,共 50 分)
【題組】⑴ government failure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21904
統計:A(130),B(728),C(184),D(243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民法354~359條文--買賣之效力、反對解釋、法律的學派

用户評論

【用戶】Chris Lu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355 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用戶】rockywen1985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賣方要負責:

【用戶】(已上榜)歡迎加入本讀書會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我的理解: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關於買賣契約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買受人須無過失 (B)為出賣人之法定擔保責任,不以出賣人有故意過失為必要 (C)瑕疵擔保責任在於維持交易上之對價等值與誠實信用 (D)價值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2 年 - 102年 地方五等 法學總複習#10938答案:AA. 需買受人為善意並無重大過失所謂「物之瑕疵擔保」係指物之出賣人,需從買賣標的物本身之瑕疵,負無過失之瑕疵擔保責任。物之瑕疵擔保的要件如下:(一)需物之瑕疵於危險移轉時已存在(二)需買受人為善意並無重大過失(三)買受人須於除斥期間內主張一、物之瑕疵擔保所謂「物之瑕疵擔保」係指物之出賣人,需從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