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ris Lu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355 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關於買賣契約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買受人須無過失 (B)為出賣人之法定擔保責任,不以出賣人有故意過失為必要 (C)瑕疵擔保責任在於維持交易上之對價等值與誠實信用 (D)價值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2 年 - 102年 地方五等 法學總複習#10938答案:AA. 需買受人為善意並無重大過失所謂「物之瑕疵擔保」係指物之出賣人,需從買賣標的物本身之瑕疵,負無過失之瑕疵擔保責任。物之瑕疵擔保的要件如下:(一)需物之瑕疵於危險移轉時已存在(二)需買受人為善意並無重大過失(三)買受人須於除斥期間內主張一、物之瑕疵擔保所謂「物之瑕疵擔保」係指物之出賣人,需從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