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保險法 第 177-1 條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一、依本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二、協助保險契約義務之確定或履行而受保險業委託之法人。三、辦理爭議處理、車禍受害人補償業務而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保險事務財團法人。前項書面同意方式、第一款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保險業為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依法所蒐集保險契約受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第一項各款之人已依法蒐集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處理及為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vicky】評論
(B) 就保險業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指導或協調其糾紛之同業公會→同業公會設立宗旨為培植國內保險公司營運基礎,從事保險業務之研究開發,並制定各項規章,研發新種保險,藉組織之力量,作為政府與同業、同業與同業間之橋樑,從事各項聯繫、協調工作。個人資料保護1.保險法第177條之1 2.經本人書面同意後,始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①協助保險契約義務之確定或履行而受保險業委託之法人②依保險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③辦理爭議處理、車禍受害人補償業務而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保險事務財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