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乙二人共有 A 建地一筆,每人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三年前乙趁甲出國期間,擅於整筆 A 地上蓋滿違章建築房屋自行居住使用。甲去年回國後發現上情,乃即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經法院作出將 A 地其中 B 部分歸甲,C 部分歸乙之判決確定在案。惟乙卻仍拒不拆除地上房屋將 B 部分土地點交予甲。甲無奈乃於日前又以乙為被告,另行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拆除 B 部分土地上之房屋,將 B 部分土地返還予甲。問上開分割共有物判決是否具有形成力及執行力?又法院應如何審理裁判該甲對乙所提拆屋還地之後訴?(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6467
統計:A(23),B(7),C(128),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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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第10條(申請復職及查催通知)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許其復職,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   依前項規定復職之公務人員,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或與其原敘職等俸級相當之其他職務;如仍無法回復職務時,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調任之規定辦理。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人事單位應負責查催;如仍未於接到查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職,除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視為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