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訴求乙返還不當得利新台幣 120 萬元之事件,於 97 年 8 月 6 日接獲第二審法院所為對伊全部不利之判決,直至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末日即 97 年 9 月 5 日,甲始以乙為再審被告,於訴狀中泛言原確定判決不適用法規,並表明不服與求為廢棄原確定判決全部及如何改判之意旨,而未指明原確定判決有如何不適用法規之具體情事,向管轄之原二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試附理由分項解答下列問題:
【題組】⑴甲所提再審之訴是否合法?法院應如何審理裁判?(1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78261
統計:A(2),B(4),C(101),D(110),E(1)

用户評論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3條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五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二、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Scorpion】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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