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潔絲米】評論
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雖然甲有7天實際上沒有花費看護費用但仍應依公平原則比照一般行情看護費用辦理
【李沛】評論
請問為什麼不是B呢?
【陽光】評論
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份關係(親屬)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基於身份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使符合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