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依教評會設置辦法,未兼行政的教師代表應超過多少?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3
統計:A(882),B(332),C(11),D(1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師會、教育會與教評會有何不同

用户評論

李小栗】評論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 (推) 舉之。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 (推) 舉時,得選 (推) 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 (推) 舉。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 (推) 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fighting】評論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3 日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 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 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 (推) 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 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 (推) 舉時,得選 (推) 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 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 ( 推) 舉。 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 (推) 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