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70008第十三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訓導及輔導工作,應兼顧學生群性及個性之發展,參酌學校及學生特性,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校長及全體教師均負學生之訓導及輔導責任。
【用戶】林怡芬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第 13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應兼顧學生群性及個性之發展,參酌學校及學生特性,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校長及全體教師均負學生之學生事務及其輔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