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依郵政法規定,寄件人或收件人之郵件補償請求權,自郵件寄件之日起,逾幾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A)一個月
(B)三個月
(C)六個月
(D)一年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Jane Yen】評論

依郵政法第34條,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

tainan0809】評論

郵政法第34條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Alice yeh】評論

§33補償後發現原郵件3個月(Post Ltd.於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應通知受領補償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的全部或一部,請求交付該發現支原寄郵件)§34補償請求權消滅時效 6個月(寄件人或收件人於6個月內查詢者,以已請求補償論)§35補償金請求權消滅時效 5年(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