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e Yen】評論
依郵政法第34條,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
【tainan0809】評論
郵政法第34條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Alice yeh】評論
§33補償後發現原郵件3個月(Post Ltd.於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應通知受領補償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的全部或一部,請求交付該發現支原寄郵件)§34補償請求權消滅時效 6個月(寄件人或收件人於6個月內查詢者,以已請求補償論)§35補償金請求權消滅時效 5年(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