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ff Zeng】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 284 條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前項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
【蔡明憲】評論
上面是101年 普通考試行政法考題 100、101年都有考要注意線上測驗: http:///item-11+%E7%A2%BA%E5%AE%9A%E7%B5%82%E5%B
【Mia】評論
再審=原告及被告提的從新審理=第三人提的
【uuuuu】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 284 條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 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前項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 確定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