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u】評論
依法官法第一條第二項之立法說明:「按法官、公務員與國家間雖然皆為公法上職務關係,但法官行使審判權,祇服從法律,此與一般公務員尚處於階級服從之指令關係,除受法律之拘束外,屬官對於長官發布之職務命令有服從之義務,顯有不同,爰明定本法為規範法官權利義務的特別法,並參酌德國基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揭櫫法官與國家間之關係為特別任用關係,彰顯其身分之保障及執行職務之獨立,有別於其他公務員,以期促進審判獨立,達成司法公正的目標。」可知法官與一般公務人員屬性確有不同,如法官法關於法官獎懲已另設規定,自無與一般公務人員一同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關於懲處規定之餘地。來源:https://ppt.cc/frtTZ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