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宜雯】評論
(A)依據法規應以要式作成之行政處分未以書面作成,處分機關得隨時補製書面以更正 要式處分如不具備法律所規定之要式者,則該處分為無效之行政處分(B)侵益行政處分未載明理由,經處分相對人請求後補載理由即完成更正 補正(C)行政處分之內容顯然任何人均無法達成,即為行政處分之顯然錯誤,任何人均得請求更正 行政程序法 第 111 條 之一 無效
【警特已上綁。。。】評論
所以是錯在「更正」要改成「補正」才正確。好刁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