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某旅遊集團經營一家綜合旅行業及二家分公司,依規定應實收資本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多少元?
(A) 一千八百萬元
(B) 一千九百萬元
(C) 二千八百萬元
(D) 三千三百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05072
統計:A(136),B(108),C(274),D(698),E(0)

用户評論

李佳欣】評論

綜合資本額不是2500萬嗎?     2500+150+150=28000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C

AKA小魔女】評論

一、綜合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萬元。二、甲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六百萬元。三、乙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三百萬元。綜合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甲種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乙種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七十五萬元所以應該是3000萬+150萬+150萬=33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