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Q】評論
(A)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 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C)釋字435號: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D)憲法第97條: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f46791957】評論
至於(B)秘密會議原則。依據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一條:本規則(立法院議事規則)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訂定之。第46條第一項:本院秘密會議,除討論憲法第六十三條所定各案(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或經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請開者外,應於本院定期院會以外之日期舉行。但有時間性者,不在此限。
【支持性別/婚姻平權】評論
憲法第73條:立法委員在Q1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Q2院外不負責任Q1.院內的範圍有多大?釋字435 立委言論免責權的範圍?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1.在院會或委員會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如:(1)發言 (2)質詢 (3)提案 (4)表決(5)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2.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不受憲法保障,如:蓄意之肢體動作Q2.對院外不負責是什麼意思?其中所謂對院外不負責任,係指立法委員不因行使職權所為之言論及表決而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或受刑事上之訴追,除因其言行違反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
【國考讚讚】評論
B---------改為議事公開原則秘密會議原則: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規定,立法院各項 會議,原則上採公開方式進行,必要時得 秘密會議。行政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 開秘密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