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ven Lee】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緊急命令之要件:
【菜鳥】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 緊急命令之要件: 1.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 2.經行政院院會決議 3.發布命令後10內提交立法院追認,若立法院不同意時,該命令失效
【f46791957】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43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至於(C)須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可依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15條處理,條文如下: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未獲同意者,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緊急命令提交追認時,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依前項規定處理。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應於三日內召開臨時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議決,如未獲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依第一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