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OW】評論
候選人年齡限制:
【obailai】評論
憲法應該沒規定但選罷法有看來是題目有問題
【Chen Vivi】評論
第45條(被選舉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第130條(選舉及被選舉年齡)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f46791957】評論
簡言之,候選人年齡限制:總統選舉【40歲】,直轄市、縣市長【30歲】,鄉鎮長【26歲】, 立委【23歲】。詳細說明,如下:憲法第45條(被選舉資格):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憲法第130條(選舉及被選舉年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依法有被選舉之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第一項: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