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依民法規定,旅店主人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或喪失,應負擔何種責任?
(A)通常事變責任
(B)不可抗力責任
(C)故意責任
(D)抽象輕過失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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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寂寞行星】評論

通常事變責任: 指債務人縱盡其應盡的注意義務而仍不免發生的事故,例如因第三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履行障礙。 民法因立法政策考量,針對特定契約關係之債務人,特別加重其注意義務一:民法第606條及第607條「特定場所主人之寄託責任」。二:民法第6.....

葉沛澄】評論

(1)責任分三種:故意責任:要故意行為才處罰,像毁損罪,過失毁損不會罰過失責任:過失行為也會處罰,像侵權行為,過失也罰事變責任:無過失也會處罰(2)事變責任又分二種:不可抗力責任:如天災造成,也要負責通常事變責任:指即使債務人已盡其應盡注意義務,但而仍不免發生(3)民法內有二種通常事變責任:民法第606條及第607條「特定場所主人之寄託責任」民法第634條及第654條「貨物及旅客運送人之運送責任」(4)旅店主人通常事變責任即使東西是被別人偷了,旅店主人雖無過失,還是要負責民法第606條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

BibleThump(已上】評論

補充:對於貴重物品,★★★608★「...

你在努力,我在耍廢。】評論

民法 第 608 條1.客人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非經報明其物之性質及數量交付保管者,主人不負責任。2.主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客人保管前項物品者,對於其毀損、喪失,應負責任。其物品因主人或其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而致毀損、喪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