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ilee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教育人員等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1、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2、充當該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3、遭受該法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4、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5、有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6、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