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茶】評論
<洗錢防制法第12條>旅客或...
【Chi】評論
洗錢防制法 第12條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攜帶下列之物,應向海關申報;海關受理申報後,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一、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外幣(A)、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及新臺幣現鈔(B) 二、總面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有價證券(C)。三、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黃金(D)。四、其他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