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甲、乙、丙三人共有座落於高雄之土地,出租於丁,月租金 60 萬元,丁因周轉困難,遲未給付。甲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丁支付 60 萬元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無須與乙、丙共同起訴
(B)甲須與乙、丙共同起訴
(C)甲僅得按其應有部分單獨起訴
(D)該租金債權屬於可分之債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31746
統計:A(191),B(536),C(133),D(25),E(0)
用户評論
【蕥恩】評論
民法第821條本文: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本條就共有物所得行使的權利,除767條之物上請求權外,尚包括774.794.795等相鄰關係請求權但不包括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等之請求權,此部分各共有人僅得就應有比例向第三人行使
【vujrmp】評論
這題光用選項就可以篩選出來答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