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甲男於民國 90 年間與乙女結婚,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然生有一子丁,而未與甲共同生活,至 91 年間,甲復與丙女結婚,並已辦妥結婚登記,生有一女戊,且均共同生活。嗣甲於 98 年 10 月死亡,則甲之繼承人為何人?
(A)乙、丙、丁
(B)乙、丙、戊
(C)乙、丁、戊
(D)乙、丙、丁、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58246
統計:A(13),B(126),C(439),D(239),E(0)

用户評論

jky 067】評論

97年5月23日之後,才採登記婚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丙女係依民法第988條第3款規定,致結婚無效;故丙女非甲之配偶,所以也沒有繼承權的嗎?民法第985條Ⅰ有配偶者,不得重婚。Ⅱ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第988條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982條之方式。二、違反第983條規定。三、【違反第985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十六夜】評論

甲乙因舊法下的儀式婚,縱未辦理結婚登記婚姻仍為有效甲丙因985條後婚無效,故丙無繼承權

Tangerine Hsu】評論

甲乙結婚時還是儀式婚,所以有效禁止重婚,前婚姻有效後婚姻無效,丙不是甲的配偶所以可以分遺產的有乙、甲乙的小孩丁、甲的私生子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