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fy】評論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 七月十四 日 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四四五號二、 各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或勞務」之情形外,均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至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各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自行決定是否填具該結算驗收證明書。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0 條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下列工程、財物採購之驗收,得由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一、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二、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現場查驗有困難者。三、小額採購。四、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五、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品質或數量之證明文書者。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前項第四款情形於各批或全部驗收完成後,應將各批或全部驗收結果彙總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