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育銓】評論
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拒絕受理或停止、撤銷失業給付之申請:一、推介之工作,工資未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而不接受推介。二、推介之工作,地點未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30公里以上,而不接受推介。三、無傷病診療之事實,或無法提出相關醫師證明,而不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綀。四、未於推介就業之日起7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五、每個月未親自辦理失業再認定,或未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提供至少2次以上之求職紀錄。
【宥節】評論
有關領取失業給付者辦理失業再認定時,逾期補正求職紀錄之後續處理方式。 (1)就業保險法第30條規定:「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2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7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停止發給失業給付。」 (2)若領取失業給付者,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未依規定至少提供2次以上之求職紀錄,且未於規定之補正期間(7日)內補正,卻於第8日(或以後)方提供者,應視為重新申請失業給付,應有14日之等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