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服務法之規範對象?
(A)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B)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薦任科員
(C)公立小學未兼行政職之教師
(D)中央研究院某研究所所長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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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lumous2001】評論

1992年11月13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文指出:「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與一般教師不同,除了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外,也有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及刑法之適用,而公立小學未兼行政職之教師,非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YULE201904】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