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俊霖】評論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 修正)
【Jamymoon】評論
公:34 3%私:67 1%
【chuchu】評論
筆記-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1人。
【持之以恆】評論
停車場至少保留2%停車位未滿50格至少一格身障權益保障法第5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