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ry】評論
國籍法 第 2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 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分 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 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
【anny】評論
立法委員→立法院直轄市民選公職人員→行政院縣(市)民選公職人員→內政部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縣政府村(里)長→鄉(鎮、市、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