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部6653】評論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 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 修正 )(A)第 5 條 管理委員會得視任務之需要,分組辦事;其組成方式,由學校定之。(B)第 14 條 學校投資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項目,經費來源除留本性質之受贈收入外,其合計投資額度不得超過學校可用資金及長期投資合計數之百分之五十。(C)第 22 條 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執行任務,發現校務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應據實揭露及提供意見,作成年度稽核報告,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應定期追蹤前項缺失或異常事項至改善為止。第一項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於向校務會議報告後,至少保存五年。(D)第 25 條...
【ycy0327】評論
2F看錯題目了.....3F誤以法條已刪, 容易令人誤解.....4F阿部大大是最佳解, 建議收錄4F內容, 以利看詳解
【▁▃▅體雀兒▅▃▁】評論
管理委員會得視任務之需要,分組辦事;其組成方式,由學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