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某投信發行一上市 ETF,若欲對該 ETF 辦理分割或反分割作業,下列何者不符合辦理規定?
(A)須至證交所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進行申報
(B)最晚須於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日 30 日前提出申請
(C)申請時所檢附之作業計畫,為利作業彈性,可暫不填寫受益憑證停止過戶日期
(D)受益憑證停止過戶期間應為 5 日【請續背面作答】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陳彥博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經理之上市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辦理分割或反割作業者,應至遲於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日三十日前檢具主管機關核准函、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分割或反分割申請書及作業計畫等書件,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在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受益憑證停止過戶之日期,其期間為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