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下列證券投顧事業人員之行為,何者符合規定?
(A)為提高績效,與客戶為投資有價證券收益共享或損失分擔之約定
(B)得與客戶借貸有價證券
(C)以真實姓名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
(D)為求準確分析,以紫微斗數方式為投資人作投資分析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Cypress Chou】評論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第十七條  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其他業務人員或受僱人          於執行業務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三、與客戶為投資有價證券收益共享或損失分擔之約定。六、與客戶有借貸款項、有價證券,或為借貸款項、有價證券之居間情事。十三、藉卜筮或怪力亂神等方式,為投資人作投資分析。十六、以非真實姓名(化名)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