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cia】評論
A)釋字188:「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發生見解歧異,本院依其聲請所為之統一解釋,除解釋文內另有明定者外,應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B)釋字686:「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之案件作成解釋公布前,原聲請人以外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雖未合併辦理,但其聲請經本院大法官決議認定符合法定要件者,其據以聲請之案件,亦可適用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C)釋字209:「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經本院解釋認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當事人如據以為民事訴訟再審之理由者,其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法定不變期間,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陳憬蓉】評論
我有問題。「大法官解釋認為確定終局判決所依據之法律違憲,聲請人若要提起再審之訴,仍需受到民事訴訟法所定5 年不變期間的限制 」,why?既然所依據德法令本身違憲?有錯誤的地方不應立即矯正嗎?還要「不變更」的等待?而且長達5年?那不是坐視「傷害」的擴大嗎?
【這似乎就是阿線上測驗的暱】評論
(C)大法官解釋認為確定終局判決所依據之法律違憲,聲請人若要提起再審之訴,仍需受到民事訴訟法所定5年不變期間的限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00條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因此經大法官解釋認定違憲,聲請人最遲要在判決確定後五年內提起再審之訴,若判決確定後已經超過五年,就不能提起再審之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