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甲】評論
(A)有權利必有救濟 → 正確(B)一審終結,而無上訴救濟制度,必然違憲→ 錯誤(C)人民享有及時救濟之權利→正確(D)學生不服退學處分,得提起司法救濟→正確再審理由可以針對「事實審」提出救濟。公務員懲戒判決為一級一審制,並非為確定終局判決。所以被付懲戒人依法還可以提起再審之訴,舊法條文為再審議,現行修正為再審。
【eason821212】評論
想請問:公懲會一審終結但是不是還有再審之訴跟(B)一審終結,無上訴救濟制度,違憲 不是不大一樣嗎?
【zoe】評論
(A)有權利必有救濟→釋字396:本院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所謂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即在指明人民訴請法院救濟之權利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不容剝奪。(B)一審終結,而無上訴救濟制度,必然違憲 →釋字396:保障訴訟權之審級制度,得由立法機關視各種訴訟案件之性質定之。公務員因公法上職務關係而有違法失職之行為,應受懲戒處分者,憲法明定為司法權之範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懲戒案件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雖規定為終局之決定,然尚不得因其未設通常上訴救濟制度,即謂與憲法第十六條有所違背。 (C)人民享有及時救濟之權利 →釋字653: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解...